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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龙溪镇汇鑫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龙溪镇汇鑫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龙溪镇汇鑫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8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适用集中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博罗县龙溪镇汇鑫建材经营部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