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2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6033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756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储蓄存款609123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