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1民初4008号
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31598。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邓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1183400和13601201710102899。
被告:广州天力园林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1011258W。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力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谌祖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喻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