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1民初340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7日生,住南昌县,
被告:广州天力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晖悦三街8502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101125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广州天力园林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