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五指山艺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海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指山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环市西路锦程花园商铺1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董安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8号诚田花园A栋8E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五指山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嘉公司)、原审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持欠条起诉,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遵从原告就被告原则。现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海口市龙华区,故应将本案移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艺嘉公司、原审被告三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艺嘉公司向三达公司、***主张给付材料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本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合同履行地点有明确的约定,原审法院根据艺嘉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艺嘉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秋芸

审判员  罗 葵

审判员  黄声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符一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