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1民初946号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94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9月15日出生,现住海口市。
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号诚田花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04月12日出生,现住海口市。
原告***与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称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海口市龙华区,应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然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在合同中提出其为对五指山水云居酒店室内进行装修,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被告现居住地为海口市龙华区,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也为海口市龙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被告要求本院移送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帅 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卓文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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