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琼0108民初3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号诚田花园*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整。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0400元(自2017年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17日止,计算公式:120000元×3%×14个月=50400元)。3.判令三被告就上述全部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4月20日起,三被告将***、白龙路(美兰区白龙街琼苑路北区12栋)、安置北小区店、长堤路长堤明珠、凤翔新村、海府路等多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工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11月18日。工程按期竣工后,原告欲与三被告结算工程款,三被告以手头暂时紧张等为由希望延缓支付。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显示: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及材料款12万元,并按照月利息3%计算利息;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清全部工资款及利息,如逾期未还,则一次性加付工资款及材料款30%的违约金。后还款日到期,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继续向被告催促,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11月18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4月至11月,原告与三被告以口头形式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白龙路(美兰区白龙街琼苑路北区12栋)、安置北小区店、长堤路长堤明珠、凤翔新村、海府路等多处装饰装修工程;确认原告就上述工程均在约定的期间内完成,工程质量及其他事项均符合相互之间约定,三被告对此均无任何异议;三被告与原告确认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照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计算方式及时间截点计算);三被告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月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连带清偿上述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和利息;因还款协议及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各方均同意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按照约定,三被告应于2017年12月***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促,但时至今日三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综合当事人的证据,经审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4月,三被告将***、白龙路(美兰区白龙街琼苑路北区12栋)、安置北小区店、长堤路长堤明珠、凤翔新村、海府路等多处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11月,上述工程按期竣工,但被告因故并未向原告结算工程款。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认其欠原告人工工资及材料款12万元,双方约定以全部欠款为基数,以月利息3%为标准计算利息。***同时在《欠条》中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清偿全部工资款与利息,逾期未清偿的则一次性加付工资款及材料款30%的违约金。后被告***未按《欠条》承诺还款。2017年11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丙方)、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确认了以下事实:1、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乙方、丙方、**以口头形式与甲方约定:甲方承包乙方、丙方、*****、白龙路(美兰区白龙街琼苑路北区12栋)、安置北小区店、长堤路长堤明珠、凤翔新村、海府路等多处装饰装修工程;2、甲方就上述工程均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及其他事项均符合相互之间的约定,乙方、丙方、**均认可且无任何异议;3、2017年1月18日,乙方代表乙、丙、***就上述工程向甲方出具了欠条一张,确认尚欠甲方工资及材料款(即工程款)12万元,且约定以全部欠款为基数,按照月利息3%计算利息;乙方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清全部工资款及利息(即工程款及利息),否则一次性加付工资款及材料款(即工程款)30%的违约金。同时,以已确认的上述事实为基础,三被告就支付原告工程款事宜与原告达成以下约定:一、甲、乙、丙、***共同确认:乙、丙、丁尚欠甲方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照2017年1月18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欠条计算方式及时间截点计算)。二、乙、丙、丁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月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连带清偿以上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和利息。三、甲方有权向乙、丙、丁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清偿以上全部款项,乙、丙、丁任何一方均有偿还以上全部款项的义务。四、因本协议及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发生争议,各方均同意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三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原告催促未果,遂成诉。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协议》、通话记录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诉求被告支付12万元工程款的问题。原、被告曾以口头形式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白龙路(美兰区白龙街琼苑路北区12栋)等多处装饰装修工程。后工程按期按质竣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拖欠的数额,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被告四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均确认为12万元,该《欠条》及《还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欠款数额亦予以确认。二、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虽然原、被告之间有”按照月利息3%计算利息”的约定,但因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故约定的利息只有在法律允许的上下限范围内才能得到保护。若违反国家规定,将不予保护。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再结合《欠条》、《还款协议》中有关计付利息起始时间的约定,则被告应以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拖欠工程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三、关于原告诉求三被告就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还款协议》中约定了原告有权向三被告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权利,三被告任何一方均负有偿还全部款项的义务,故三被告应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此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给付),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负担183元,被告***、***、海南三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审核、撰稿:***核对:***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0日印制(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