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565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0号院22号楼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郑州中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0714号法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郑州中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00元。二、被告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向原告郑州中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440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由被告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聚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723.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克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