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街道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336号
原告: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庆丰东路MOCO新世界C栋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82257116U。
法定代表人:刘军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莉,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飞,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街道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南夫。
负责人:杨艳丰,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升,该居委会第三居民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才,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街道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3580.62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以497429.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共计款3191.84元;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25日,以843580.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共计款26613.80元;2021年10月26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南夫村胜利街北一巷-北六巷道路改造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70%,两个月后付至合同款价的97%,余3%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予以付清。2020年10月3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总价款为1282041.87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只支付了4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目前未支付工程款数额为843580.62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程款支付事宜,但被告拒不支付,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南夫村胜利街北一巷-北六巷道路改造工程合同书》第三部分第16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提交的《南夫村胜利街北一巷-北六巷道路改造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不完整,不显示仲裁条款,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合同当事人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仲裁条款是有效条款,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4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张正常
人民陪审员  苗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