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星程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447号
申请人:山东星程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文涛,经理。
住所地临朐县冶源街道付小路6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BC1Q6M。
被申请人: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义,经理。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路××新世界C栋6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82257116U。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金额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未申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