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168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021980********,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021987********,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021971********,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路昌建新世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6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还应履行1777733.00元,至今执行回款物价值390892.02元,尚未执行1386840.98元。因***、***、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03月0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分别于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28日等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已划扣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其它***、***名下银行无存款,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23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被执行人无股票、债权等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名单、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