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17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