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17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