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商大道纬八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83197462D。
法定代表人:李海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会亭镇***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8225711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河南省泉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