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265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05月19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女,汉族,1970年04月04日生,住址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法明,该村长。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45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并通过本院执行查询网络系统进行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