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威,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所签的合同中,建筑面积按粉刷实际展开面积结算的约定不属实,该手写体部分不是我们当时签合同写上去的,上面也没有任何人签字按手印。这与申请人和鑫盟公司所签的合同中结算方式不同,不可能鑫盟公司给申请人按单面结算,申请人再给***按双面计算。二、申请人与***签订的《鑫盟公寓一楼二楼填充墙粉刷工程量结算单》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2020年1月21日这天是腊月二十七,***带领工人到鑫盟酒店把申请人围起来,非让申请人打条,为了能早点回家过年,逼不得已只好在***提前写好的条上签了名。申请人当时想着以后总是要算账的,就没在意这个条子上的数字。谁知道***竟然拿着这个条起诉了,开庭的时候主审法官跟申请人说,如果申请人认为打条时是受胁迫所打,可以要求撤销。于是申请人又起诉***要求撤销结算条,但是法官说申请人的证据不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申请人不懂法律规定,错过了上诉的期限导致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就在申请人准备申请再审的时候,平桥区法院又给我发了这个判决,让申请人依照***的结算单支付给他537590.5元。申请人认为这个判决对非常不公平的。申请人和鑫盟公司按照***的实际施工量总共就结算了264354.9元。不能说按照***的结算方式多出来的37万余元,申请人签的字就代表我愿意多给。申请人坚决要求对***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测量后依据合同单价据实结算。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特依法提出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与***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认可双方持有的合同书中均约定有“按粉刷实际展开面积结算”的内容,***也未提供该内容系***单方添加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与***在《鑫盟公寓一楼二楼填充墙粉刷工程量清单》上签名并确认***施工工程款为537590.5元,且该清单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能够相互印证。***另案主张要求撤销《鑫盟公寓一楼二楼填充墙粉刷工程量清单》的诉求亦被生效民事判决予以驳回,***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签订的《鑫盟公寓一楼二楼填充墙粉刷工程量清单》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故原审判决***向***支付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款537590.5元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中华
审 判 员 马 娜
审 判 员 任方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泓宇
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