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金虎。
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威。
信阳***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502民初169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信阳***建材有限公司539454.6元,分三期偿还,自2021年6月30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239454.6元。因被执行人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信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本院申报财产。
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俩等财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明车牌号码豫S×××××猎豹牌K31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车辆已被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二、2021年9月20日,向信阳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我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2021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告知执行律师调查令释明材料,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54.40526万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4.4052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孙 良 军
审判员 汪 明 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