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9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亮,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312国道。
法定代表人:袁威,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福蕾
审 判 员 田 莹
审 判 员 孔庆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尚 可
法官助理 栗腾飞
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