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恢742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博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牌袁社区健昇路。
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威,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312国道。
被执行人:左孝勇,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彭洼村27号,身份证号码413023197602048016。
本院执行的信阳市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15民终3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恢复执行期间,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孝勇名下有存款已冻结扣划84862元、有保险收益已扣划110多万元,首执件有查封的房屋,因与首封案件的承办人法官在协调房屋的处置中,暂无法处置房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配合法院工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国志
审判员  庞 伟
审判员  李郁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