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大营子村高机房屯。
法定代表人王宝才,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建阳街交汇处龙城御苑2号楼531室。
法定代表人:林春宇,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9)第05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9)第05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裁决申请人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放弃涉案工程款利息。二、裁决被申请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292.00元;2019年9月22日之前给付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2019年10月22日之前给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三、如被申请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及约定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可就本案全部工程款人民币120292.00元及利息主张权利(利息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四、本案仲裁费4830.00元(申请人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申请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中,2020年3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WQ016、吉AWQ017、吉AWQ018、吉AWQ019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3月19日到2022年3月18日止。2020年3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绿园区生物住宅以东、住宅以南、网通公司以西、生物住宅以北,宗地号:220103001004GB00058,土地证号2009060031432,面积1660平方米和土地证号2009060031433,面积66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3月31日到2023年3月30日止。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一个月向我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未申请,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关强制措施将依法自行解除。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故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广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执56号案件的执行。但不解除本案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子   君
审判员 艾晓莹审判员李明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