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930号
原告: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2023年3月17日,原告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优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