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民初248号
原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石岭。
原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