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18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南、南昌路西侧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海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优诗美地三期8、9号楼珠海路1-26、1-27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201室。 原告**与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海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