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18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南、南昌路西侧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海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优诗美地三期8、9号楼珠海路1-26、1-27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201室。
原告**与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海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