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3938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633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沥城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齐鲁化工商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5760342W。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齐鲁化工商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