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4131号之二
原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大厦北楼6F-A-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13394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633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保全费1045元,由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