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4131号
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大厦北楼6F-A-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133940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633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