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41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大厦北楼6F-A-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13394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6334F。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下称华海消防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雄国文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华海消防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3)苏0812民初4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雄国文化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因华海消防公司与雄国文化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海消防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海消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限额为10.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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