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10591号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鼎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榆交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赣榆临港综合物流园区柘汪物流中心一期配套工程(DDSG-2标段)发包给赣榆交通公司施工,赣榆交通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消防给水、雨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分包给鼎阳公司施工。后建设单位向赣榆交通公司发出施工质量整改通知书,该整改通知书中载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部分均由鼎阳公司施工,后赣榆交通公司将整改维修交由第三方施工,结合现场照片、结算单、工程量证明,可以认定是对鼎阳公司施工部分所做的整改。鼎阳公司本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赣榆交通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鼎阳公司履行保修义务,而另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但鼎阳公司自行维修亦会承担相应成本,二审判决已经对第三方维修费用中的利润等酌情扣减,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刘海平 审判员  施建红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