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3550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伟,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2元,减半收取3671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341元,由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