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4036仲军港与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4036号
原告:仲军港,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香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万发波,总经理。
原告仲军港与被告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军港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仲军港负担。
审判员李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