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51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海林,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海霞,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捍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莉,女,该公司行政主管。
***、***、姚海林、姚海霞与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皖0503民初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姚海林、姚海霞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的冻结以及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的冻结以及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