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73号

申请人:***,女,195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男,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姚海霞,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姚海霞与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姚海霞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