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8民初88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36号南阳市家装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聚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星,女,生于1976年10月3日,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兴达路与栀香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史炳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联盟二路万鹏小区1号楼3单元4层1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峰,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澳南阳农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三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星、李喜增,被告(反诉原告)亚澳南阳农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曹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30089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卫生间装修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唐河县产业聚集区的公共卫生间及变电室和辅楼北外墙面处理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工程造价96680.17元。2016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亚澳办公楼玻璃幕墙,雨棚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办公楼玻璃幕墙雨蓬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工程款为279200元。2016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亚澳南阳公司办公辅楼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亚澳南阳农机公司综合车间办公辅楼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乙方)装修施工。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程质量要求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建筑装饰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条件。工程保修期24个月,防水包五年。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开具工程保修单。合同造价人民币二百零八万元整,即2080000.00元;价款支付按工程进度付款。乙方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后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工程预算款,即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312000.00元);其余工程款按乙方工程实际进度支付75%工程进度款,具体由乙方每月25日报量,双方确认后,甲方5日内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至95%工程总价款;剩余5%工程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2月,质量无误,甲方支付3%,质保期满质量无误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2%。竣工与结算: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和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资料及双方商定的单位人员参加交验,并向甲方代表提交完整竣工验收报告单。甲方收到竣工报告7日内不验收又不提出验收意见,或验收14日内既不在验收单上签字又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质量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成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结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未经交工验收,而有甲方占有使用的视为交工验收合格,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工程保修范围进行维修改造,不能以此作为不结算依据。2016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亚澳办公楼主次门厅,伸缩门洞施工合同》,被告(甲方)将办公楼主次门厅、伸缩门洞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乙方),约定工程款29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完工完交付被告。每次合同签订后,被告都增加原告工作量。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该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548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699656元。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300892元未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8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从应该给付工程款之日(即2016年10月5日)起计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琦公司对亚澳南阳农机公司的反诉辩称,三琦公司所请求的是给付装修工程决算款,所依据的事实是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工程决算书,该工程决算已经双方签字认可,反诉人已认可工程合格,如工程不合格,反诉原告是不可能进行决算。不存在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也不存在有任何损失,只存在维修期内维修事宜。反诉人请求反诉被告赔偿装修损失210000元(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反诉人依据装修合同提出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也不是同一个事实根据。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工程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也不能成立,因为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合格在一个月内反诉人将结算款交付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在收到结算款后开具工程保修单。”这说明反诉原告违约在先,反诉被告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反诉原告应先付结算款,反诉被告再出具保修书,然后履行保修义务。反诉人无任何事实依据证明玻璃属于自爆,反诉原告要求被反诉人更换维修玻璃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反诉原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反诉。
亚澳南阳农机公司辩称及反诉称,三琦公司的施工工程没有达到工程质量标准,不应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不应退还。关于亚澳办公楼玻璃幕墙、雨蓬施工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了幕墙玻璃自爆,质量保证金暂不应退还,只有三琦公司对幕墙自爆玻璃维修更换合格后,才可退还给三琦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琦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亚澳南阳农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南阳市三琦公司赔偿给反诉人亚澳农机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装修损失21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三琦公司给付反诉人亚澳农机公司所承建装修工程的工程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三琦公司给付反诉人亚澳农机公司办公楼玻璃幕墙、雨蓬工程工程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对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自爆玻璃进行更换维修。4.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5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亚澳南阳公司办公辅楼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工程质量标准为:要求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建筑装饰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条件。工程保修期24个月,防水包五年。2016年12月12日被反诉人提交了竣工报告,反诉人依据合同要求及时组织了验收,并提出了验收不合格项;针对验收不合格事项,被反诉人2016年12月24日出具了办公楼及门房维修措施并承诺在2017年1月3日前完成,但直至4月才维修完工,2017年4月6日反诉人再次组织验收,部分项目仍有不合格(涂料施工不合格、室内地坪不平整、展厅吊顶不到位等问题)。2017年5月4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交工作联系函,希望反诉人同意在工程决算金额基础上,减少部分以补偿反诉人,2017年5月26日被反诉人单方面提交装修工程决算,再次提出:“因三琦装饰公司对地坪质量问题提出不维修,自愿主动从决算款扣除维修费用¥43555.00元;由于三琦装饰公司乳胶漆工程局部存在问题,三琦公司保证2017年10月前按合同技术标准维修完成问题工程。”2017年5月2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经协商,达成装修工程决算协议,该协议约定“因三琦装饰公司对地坪质量问题提出不维修,自愿主动从决算款扣除维修费用¥43555.00元;由于三琦公司乳胶漆工程局部存在问题,三琦公司同意在决算金额里暂扣¥100000.00元,保证2017年10月前按合同技术标维修完成问题工程后,亚澳农机公司再支付乳胶漆费用。扣除质保金¥1471557元,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439420元,但是由于乳胶漆部分工程存在问题,三琦公司提出暂扣¥100000.00元,保证2017年10月前按合同技术标维修完成问题工程后甲方再次支付此项工程款,故本次应支付的工程尾款¥339420元;质保期,乳胶漆工程待三琦公司修复完成后亚澳农机公司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其余工程于2017年5月27日进入质保期,三琦公司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保修书。”该协议达成后,反诉人按约支付被答辩人工程尾款¥339420元,但被反诉人至今也未按合同技术标准对乳胶漆工程进行修复,亦未按约定向反诉人提供工程保修书及有关于玻璃的合格证书,在质保期内出现了幕墙玻璃自爆,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维修更换,被反诉人拒不维修更换。2018年4月反诉人再次发工程联系单,要求被反诉人对办公装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被反诉人却回函要求支付室内工程款43555元,仍拒不修复至今。综上,反诉人要求对亚澳南阳公司办公辅楼装修工程存在问题部分进行质量鉴定,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三琦公司赔偿反诉人亚澳农机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装修损失21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三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亚澳农机公司签订《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卫生间装修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其位于唐河县产业聚集区的工厂公共卫生间+变电室及辅楼北外墙面处理工程发包给原告(乙方),约定工程造价96680.17元。付款方式1、本工程不付预付款,材料进场甲方支付乙方壹万元作为材料款项;装修完成50%后经甲方工地代表及甲方委派监理总监代表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40%;全部完成本合同所有工程量并加开税票后付至总价款的97%,最后预留合同价款的3%为质保金。2、甲方留取的质保金,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乙方应来人维修,否则甲方不再另行通知直接委托他人进行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至5倍从保修金中扣除;贰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保修期限1、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包工包料)。2、在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造成返修,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目标要求及违约责任:工程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及试验资料报告,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设计变更及签证:乙方不得对工程原设计进行变更,如需变更须经甲方认可。甲方变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签证对待。
2016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亚澳办公楼玻璃幕墙、雨蓬施工合同》,被告(甲方)将其办公楼玻璃幕墙、雨蓬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乙方),约定工程款为279200元。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及工程竣工验收。工期延误: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2)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3)建筑结构不规范,造成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导致工期顺延。2、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1)若甲方未按期付款则乙方有权暂停施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材料进场或阶段验收通知后不进行验收又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工期顺延。(4)若甲方未按计划时间提供材料或其它配合项目影响本合同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质量标准: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参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标准执行。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申请由南阳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工程验收及决算: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及决算,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及时与乙方确定工程结算款,并于七日内将结算款交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款后,开具工程保修単(未出现在报价单及变更单上的项目,乙方均不予保修及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认为有质量问题的应在两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未经双方验收或乙方书面认可,甲方随意使用未验收的工程,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五日内乙方组织工人进场放线,部分材料进场组织施工,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79478元;2、验收完毕后1月内付至总造价款的95%余款;3、扣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一次性无息全额退还。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无偿维修。若甲方原基础建筑不达标或不规范(如地面伸缩缝开裂或水、电路别琢等问题)致使乙方装修质量受损,乙方则有权不负责维修及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亚澳南阳农机有限公司综合车间办公辅楼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程质量:要求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建筑装饰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条件。工程保修期:24个月,防水保五年。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开具工程保修单。工程造价:人民币贰百零八万元整,即¥2080000.00元;甲方在验收过程中(交钥匙时)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合同价款支付: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后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312000.00元);其余工程款按乙方工程实际进度支付75%工程进度款,具体由乙方每月25日报量,双方确认后,甲方5日内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至95%工程总价款;剩余5%工程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2月,质量无误,甲方支付3%,质保期满质量无误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2%。竣工与结算: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和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资料及双方商定的单位人员参加交验。并向甲方代表提交完整竣工验收报告单。甲方收到竣工报告7日内不验收又不提出验收意见,或验收14日内既不在验收单上签字又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质量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成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结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未经交工验收,而由甲方占有使用的视为交工验收合格。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工程保修范围进行维修改造,不能以此作为不结算依据。
2016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亚澳办公楼主次门厅、伸缩门洞施工合同》,被告(甲方)将其亚澳办公楼主次门厅、伸缩门洞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乙方),约定工程款290000元。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及工程竣工验收。工期延误: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2)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3)建筑结构不规范,造成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导致工期顺延。2、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1)若甲方未按期付款则乙方有权暂停施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材料进场或阶段验收通知后不进行验收又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工期顺延。(4)若甲方未按计划时间提供材料或其它配合项目影响本合同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质量标准: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参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标准执行。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申请由南阳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工程验收及决算: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及决算,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及时与乙方确定工程结算款,并于七日内将结算款交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款后,开具工程保修単。若甲方认为有质量问题的应在两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未经双方验收或乙方书面认可,甲方随意使用未验收的工程,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五日内乙方组织工人进场放线,部分材料进场组织施工,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5%,即43500元;2、主骨架、面层材料施工完毕,乙方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付给乙方75%,按预算进度表计算。验收完毕后1月内付至95%工程总价款;3、剩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一次性无息全额退还。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无偿维修。若甲方原基础建筑不达标或不规范(如地面伸缩缝开裂或水、电路剔琢等问题)致使乙方装修质量受损,乙方则有权不负责维修及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完工交付被告。每份合同签订后,被告都增加原告工程量。2017年5月27日,经双方结算,上述四份合同工程造价最终决算额为:1.办公楼装修项目总造价为¥2232927.34元;2、室内卫生间装修¥118023.00元;3、玻璃幕墙¥378192.00元;4、门卫室装修¥261226.16元(开3%增值税普通发票);5、因三琦公司对地坪质量问题提出不维修,自愿主动从决算款扣除维修费用¥43555元;6、由于三琦装饰公司乳胶漆工程局部存在问题,南阳三琦装饰工程公司同意在决算金额里暂扣¥100000元,保证2017年10月前按合同技术标准维修完成问题工程后,亚澳南阳农机公司再支付乳胶漆费用。7、上述所有装修工程总体造价为:2946813.50元。工程款支付情况:1、根据决算金额和合同依据。2、亚澳南阳农机公司已支付南阳三琦公司工程款¥2360236.00元。3、扣除质保金¥147157.00元,本次应支付工程款¥439420.00元。但是由于乳胶漆部分工程存在问题,三琦公司提出暂扣¥100000元,保证2017年10月前按合同技术标准维修完成问题工程后甲方再次支付此项工程款,故本次应支付的工程尾款为Y339420.00元。质保期,乳胶漆工程待三琦公司修复完成后,亚澳南阳农机公司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其余工程于2017年5月27日进入质保期,三琦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保修书。
另查明:1、原告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的现场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内容为:亚澳(南阳)农机责任有限公司辅楼装修,后续增加施工项目:办公楼一层二层各卫生间排气孔材料费共6000元,包含PVC110排气管、110直接、弯头、直接、三通、连接110软管、胶水等配件。人工费380元/间*11间=4180元。合计:10180元。该签证单没有被告签名,被告也不认可该增加施工项目。
2、证人罗某、李某、王某当庭证明,2017年5月,因亚澳农机公司房屋漏水潮湿造成乳胶漆脱落,受三琦公司雇佣对乳胶漆脱落部分进行维修,于2017年10月前维修完成交付使用,亚澳农机公司没有对维修部分提出异议。
3、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给被告出具的装修工程竣工报告显示:2016年9月18日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可以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原告提交的农机通新闻网页显示,被告亚澳农机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开业,原告所装修的办公楼房投入使用。
4、原告于2016年12月24日给被告出具的亚澳南阳农机公司办公楼及门房维修措施内容为:1、针对验收指出乳胶漆部分,首先用彩条布遮挡地面及踢脚线,避免地面污染,然后重新批腻子、打磨、刷乳胶漆,并做好保洁。2、对于门房铝单板胶缝开裂问题,首先铲掉开裂胶,然后粘贴美纹纸,打出胶缝,清理现场。3、保洁部分。①大厅外台阶。②宿舍走廊两旁踢脚线,门框两旁。③大厅踢脚线。④三楼健身房地面、墙面、窗子。⑤门房室外铝单板以及维修的其他现场,全部做到完工后清理、保洁。施工时间:于2017年元月3日前完成。
5、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给被告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一份,内容为:南阳三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司室内装修工程,该工程与2017年4月14日进行验收,对于贵公司提出的乳胶漆及室内地坪,部分工程不合格情况,我公司现拿出一下解决方案:由于工程己过了最佳维修期,我公司同意按国家相关标准,在上述工程的决算金额基础上,减少部分以补偿贵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合同书、证人证言、工程决算凭证等证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4月6日、5月5日、8月1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对上述四份合同工程造价最终决算:被告的所有装修工程总体造价为2946813.5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360236.00元。扣除质保金¥147157.00元,决算后应支付工程款¥439420.00元。由于乳胶漆部分工程存在问题暂扣¥100000元,原告保证于2017年10月前按合同技术标准维修完成问题工程后被告再次支付此项工程款,故决算后被告实际应支付的工程尾款为Y339420.00元。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质保期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决算书中明确确定质保期为,乳胶漆工程待乙方修复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其余工程于2017年5月27日进入质保期。本案的四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分别为1年、2年和防水保修5年的期限,至本案纠纷发生,除去防水保修未期满外,其余工程质保期已满2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期满部分质保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146753元(扣除5年应退8079.64元×5%=404元)。被告辩称原告的施工工程没有达到工程质量标准,不应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不应退还的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暂扣乳胶漆费用10万元、地坪质量问题扣除维修费用¥43555元、后续增加工程项目款10180元的主张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决算书中的约定,保证2017年10月前按合同技术标准维修完成问题工程后,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再支付乳胶漆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该项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参与维修乳胶漆施工的证人当庭作证,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该项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因原告在双方决算书中应明确表示:“因三琦装饰公司对地坪质量问题提出不维修,自愿主动从决算款扣除维修费用¥43555元”,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该项所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后续增加施工项目款10180元,向本院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的现场技术核定单(签证单)上,既没有被告方的签名,且被告也不认可该增加施工项目。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该项所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决算书中明确确定,乳胶漆工程待乙方修复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其余工程于2017年5月27日进入质保期。说明本案所有合同的工程质量除乳胶漆部分外,已全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被告辩称的所谓的质量问题,故被告提出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合格在一个月内将结算款交付给原告,原告在收到结算款后开具工程保修单”。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应先向原告履行的是支付结算款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要求原告出具保修书,履行保修义务的权利。故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玻璃属于自爆,且被告已投入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更换玻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6753元,并从2019年5月27日(质保期满)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5元,反诉费2250元,合计8065元,原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15元,被告亚澳南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书林
审 判 员  仝之锐
人民陪审员  赵建本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