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丰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瑞丰钢铁(集团)金友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
法定代表人刘奎友。
被执行人河北渝乡辣婆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正定县宋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进飞。
被执行人唐山源茂达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丰南区朝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振胜。
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瑞丰钢铁(集团)金友钢铁有限公司、河北渝乡辣婆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山源茂达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会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