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2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贺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
负责人:翟莹。该搅拌站站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树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08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公司搅拌站、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公司搅拌站、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公司银行的存款24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大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