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2执异454号
申请执行人***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贺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
负责人翟莹,该搅拌站站长。
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树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搅拌站为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建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泰水泥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147737.0元及利息。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