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西藏曲水县,经商,现住西藏曲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友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程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十全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3月27日上诉***以与被上诉人西藏十全公司、重庆恒通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得到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故本院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边珍
审判员**央宗
审判员达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