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02民初1383号
原告:***,男,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中和国际城B7栋下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
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7.2元,减半收取31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群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