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02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西藏曲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
被申请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全,住所地:拉萨市中和国际城B7栋下3号。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帐号为×××银行账户上的1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帐号为×××银行卡上的180000元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帐号为×××银行卡上的180000元为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帐号为×××银行账户上的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帐号为×××银行卡上的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丹增晋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