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森系园林与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森系园林,住所地蔡公堂乡蔡村3组。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蔡村*组,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中和国际城B7楼下3号。
森系园林与西藏十全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藏0102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森系园林支付480000元,案件执行费720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森系园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西藏分行营业部账号×××有0.00元。
以上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未执行到的480000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藏0102执8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藏十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森系园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索朗次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