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2662号 原告: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8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大公司)与被告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恒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经贸公司向金恒大公司支付工程款2918273.53元及违约金(分别以2918273.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4.35%,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4日合计14955.15元;以2918273.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即9.5%,从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2.经贸公司向金恒大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587580元及违约金(分别以587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4.35%,从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合计为3501.33元;以587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即9.5%,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金恒大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恒大公司承包位于××路××号××#××房××#厂房改造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3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经贸公司使用,但经贸公司至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并退还工程保修金。2017年4月10日,金恒大公司将《关于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工程竣工结算事宜》及经监理单位签字的《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结算标内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提交给经贸公司签收,结算总价为15966173.95元。根据讼争合同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把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根据前述约定,2017年5月9日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并应在56天内支付工程款。但经贸公司并未依约履行。此外,根据讼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5%即587580元,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金恒大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经贸公司及监理单位发出《关于“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工程”申请结算事宜》确认讼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经贸公司同日签收,明确质保期内金恒大公司已尽维修义务。根据讼争合同第15.3.3款约定,经贸公司应按14.4款的约定退还工程保修金。第14.4.2款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书后14天内未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逾期未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书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即2019年4月5日视为已颁发最终结算证书。经贸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向金恒大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审核书明确金恒大公司应收工程款为14078099.72元。金恒大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经贸公司发出《关于工程结算审核回复函》,确认该工程审核总价为14078099.72元。经贸公司至今仅支付工程款10572246.19元,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构成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 经贸公司辩称,一、双方关于工程结算的过程。2017年3月8日,讼争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对金恒大公司报送结算总价的审定意见为“最终结算以第三方审核为准”。2019年3月21日,金恒大公司向经贸公司报送竣工结算,申请办理工程款支付。2020年7月,经过金恒大公司一系列补充相关结算资料,经贸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对讼争工程的造价出具了初审结果,初审造价为14078099.72元。2020年12月,金恒大公司尚未完整提交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经贸公司仍不断要求金恒大公司继续补充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工程资料。截止目前金恒大公司补充了部分资料,经贸公司已经报送第三方做进一步审核。二、合同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一)关于工程结算及结算款支付的条款如下:通用条款14.1款: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要求在专用合同中约定。通用条款14.2.(1)款: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通用条款14.2.(2)款: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通用条款第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等。通用条款第14.4.2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二)关于合同价款变更的约定。通用条款第10.1款约定,变更的范围包括:(1)增加或减少工作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通用条款第10.3款约定了变更程序,第10.4款约定了变更估价的原则。专用条款第12.1.1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合同价款可按照以下方式调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并约定了价款的确定原则。由前述条款可以表明,工程结算的程序为:金恒大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经贸公司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核查并报送经贸公司——经贸公司对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进行审批——监理人签发经经贸公司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经贸公司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竣工付款。从证据上看,金恒大公司向监理机构报送申请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为最终结算款以第三方审核为准。因此,经贸公司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金恒大公司亦认可经由第三方进行审核确认。讼争工程结算无论是从实体还是从程序上均符合合同的约定。而本案的客观事实是:由于金恒大公司未能及时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且施工过程中存在着逾期及施工质量的问题,在双方协商处理工程结算时,金恒大公司拒绝对消防检验机构提出的金恒大公司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导致讼争工程造价尚未最终确定。在讼争工程结算未完成的情况下,工程造价根本没有确定,付款条件更没有成就,金恒大公司的关于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的诉求无法成立。因此,不存在金恒大公司所主张的经贸公司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申请单、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的情形。三、讼争工程经消防检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依约金恒大公司应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的费用。双方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经贸公司发现金恒大公司未对讼争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因此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厦门普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测,根据厦门普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意见书体现金恒大公司施工的讼争工程存在诸多建筑施工问题,消防系统不合格。经贸公司多次通知金恒大公司进行整改,金恒大公司确认讼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主张不属于其责任为由拒绝进行整改。通用条款第15.1款: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限届满,承包人仍应按照合同承担保修义务。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期满一年后,承包人提供5%保修金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后,发包方退还所有保修金。根据合同约定,金恒大公司应对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进行相应整改。***大公司拒绝整改,则整改所需的费用应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金恒大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逾期竣工的违约情形,依约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该部分款项应在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讼争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计划开工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150天。讼争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讼争工程于2016年6月20日开工,依约应于2016年11月19日竣工。但直到2017年3月8日,金恒大公司施工的讼争工程才通过竣工验收,共逾期110天,因此应依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逾期竣工违约金为387802.8元(11751600元×110天×0.0003),该部分款项应在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五、如前所述,讼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经贸公司均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相反是金恒大公司逾期竣工,至今未能对消防检测问题进行整改且未依约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请求法院依事实和法律判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金恒大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2016年6月2日,经贸公司(发包人)与金恒大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F-2013-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工程内容、承包范围为龙山南路2#厂房3#厂房的改造,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价为117516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竣工结算申请”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第14.4.1“最终结算申请单”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第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5.2.1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15.2.4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第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约定: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算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1“图纸的提供”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为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捌套(包括肆套竣工图纸)。第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的5%。第14.1“竣工付款申请”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28天。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28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14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由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14.2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第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约定:(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为7天内。第15.2“缺陷责任期”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竣工验收后24个月。第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约定:5%的工程款。第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前述合同签订后,讼争工程于2016年6月20日开工,2017年3月8日经建设单位经贸公司、监理单位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金恒大公司、设计单位厦门中建东北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勘察单位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经贸公司开始使用讼争工程至今。截至本案庭审,经贸公司已向金恒大公司支付工程款10572246.19元。 另查明,讼争工程在施工期间存在工程量变更情形,并形成数份《工程延期报审表》。2016年7月17日,金恒大公司申请因工程变更原因要求工期顺延26日历天(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16日),住总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为同意延长26日历天,经贸公司派驻讼争工程的代表人***在建设单位意见处载明“详见附图,延期天数由第三方根据工程量核对”。2016年9月22日,金恒大公司申请由于工程变更要求工期顺延42日历天(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9月21日),住总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为同意工期延长42日历天,***在建设单位意见处载明“详见设计图纸,其延误天数可根据工程量进行核算”。2016年9月25日,金恒大公司申请由于台风要求工期顺延10日历天(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3日),住总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为同意工期延长10日历天;***在建设单位意见处载明“其受台风影响,同意”。2016年9月30日,金恒大公司申请由于台风要求工期顺延1日历天(2016年9月28日),住总监理公司审核意见为同意工期延长1日历天;***在建设单位意见处载明“台风影响较大,详见预报”。2016年10月18日,金恒大公司申请由于工程变更要求工期顺延8日历天(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7日),住总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为同意工期延长8日历天。2016年12月26日,金恒大公司申请由于电梯设备材料由发包人负责采购,2016年12月24日电梯门套安装完成提供给金恒大公司负责墙、地面的石材施工,因此申请工期顺延73日历天(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24日),住总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为同意工期延长73日历天。 还查明,讼争工程竣工后,金恒大公司向住总监理公司提交一份《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结算标内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该材料载明结算价为15966173.95元。住总监理公司的代表***在该材料上备注:“最终结算以第三方审核为准”。嗣后,金恒大公司、住总监理公司均未对该报送总价给予相关回复。 2019年3月18日,金恒大公司向经贸公司及住总监理公司发出一份《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确认书》,载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限与缺陷责任期为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2年,现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已满,请相关单位给予确认。2019年3月21日,住总监理公司与经贸公司均在该确认书中**,其中经贸公司备注:“按合同要求,但需还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条款执行”。 2019年3月21日,金恒大公司向经贸公司送达了文件名为“关于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起工程申请结算事宜”的材料。 2020年7月29日,金恒大公司向发出一份《关于工程结算审核回复函》,载明:由我司承建的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工程,该项目于2017年3月8日竣工验收,并提供工程结算总价为:15914745.91元的相关资料给贵司,2020年7月21日收到贵司的工程结算审核总价为:14078099.72元。我司承认该工程结算审核总价。 ***在该回复函中载明意见为:“该项目相关资料由***负责报第三方审核,其审核造价为初审”。 又查明,2020年12月起,经贸公司多次要求金恒大公司提供相关结算资料供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讼争工程结算款,金恒大公司亦有提供。 2021年1月23日,经经贸公司委托,案外人厦们普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龙山文创园一期、二期公寓楼及总部大楼作出一份《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书》,载明意见为龙山文创园一期、二期公寓楼及总部大楼1至3层的消防系统不符合要求。 2021年5月7日,经贸公司向金恒大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载明讼争工程在消防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排烟风机及常闭排烟口阀未能联动打开,二是所有电梯均未能迫降联动。请金恒大公司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书》进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2021年6月4日,金恒大公司向经贸公司回复一份《关于的回复函》,载明:一、本工程于2017年3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2019年3月7日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二、贵司于2021年1月23日委托第三方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提出的问题,我司本着友好合作及契约精神也多次配合第三方提出的问题给予修复,在修复中发现因该工程项目贵司商家装修改变格局,线路破坏以及设备长时间未通电引起故障报警,因其故障报警的线路无法明确破坏位置及设备故障难以修复,部分线路需重新布设计更换设备。我司现场人员多次建议由贵司自行采购相关设备材料,我司自愿配合安装施工,但贵司未予以采纳。 2021年6月6日,经贸公司再次向金恒大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完成前述消防整改并提共符合规范及合同要求相关施工内业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便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及时对讼争项目出具审核结算。 本案审理中,金恒大公司提交一份《文件签收表》,载明时任经贸公司员工的***于2017年4月10日签收了一份名为“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竣工资料”的文件。经贸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确认***当时系其公司员工,现已离职;经贸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申请对前述证据中“***”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金恒大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的讼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讼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竣工结算申请”、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等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条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根据已查明事实,金恒大公司在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后,曾向监理单位提交了一份《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结算标内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此外经贸公司也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讼争工程造价作出相关审核价,可见金恒大公司也曾已向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经贸公司却未举示其收到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金恒大公司已尽到报送竣工结算申请的义务,至于监理单位在收到其报送材料后是否进行核查以及是否实际向经贸公司进行报送,均无法对金恒大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形成有效抗辩。 根据前述约定,金恒大公司已依约向经贸公司及监理单位报送竣工结算申请资料,即便根据经贸公司自认的金恒大公司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2019年3月21日起算,经贸公司也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金恒大公司所报送的结算价款提出异议或提出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缺失。监理单位虽然在金恒大公司提交的《厦门龙山66文创园一期【结算标内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中备注“最终结算以第三方审核为准”,但该监理单位的单方意见不能改变讼争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相关约定,且也无证据证明金恒大公司与经贸公司就讼争款结算重新达成其他合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认定经贸公司认可金恒大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2020年7月29日,金恒大公司通过《关于工程结算审核回复函》表示同意按经贸公司结算审核总价14078099.72元计算讼争工程款。经贸公司在该回复函中载明意见为:“该项目相关资料由***负责报第三方审核,其审核造价为初审”。根据经贸公司的前述意见,14078099.72元总价确系其公司委托第三方审核,现金恒大公司同意按该价格认定讼争工程款,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但此后,经贸公司并未按其报送的审核造价与金恒大公司进行结算付款,而是再次委托其他第三方重新对讼争工程款进行审核,金恒大公司虽然自2020年12月起又再次应经贸公司要求提交结算资料供第三方审核,但双方至今均未对工程款结算重新达成合意。金恒大公司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数年后仍愿意配合提供结算资料,不宜将其此善意之举视为同意由经贸公司现在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最终核定讼争工程款数额。 综上分析,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本院对金恒大公司主张按14078099.72元认定讼争工程价款,予以采纳。根据在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确认书》,讼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讼争工程质量保证金亦应予以退还。经贸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572246.19元,故还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合计3505853.53元;鉴于金恒大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认可按经贸公司审核价计算讼争工程工程款,故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前述剩余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如前分析认定,***是否在案涉《文件签收表》中签名与本案实体处理并无关联性,且经贸公司在本案庭审之后方才申请鉴定,故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另,经贸公司主张金恒大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以及逾期完工,相关修复费用及逾期完工违约金应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其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首先,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由经贸公司实际使用数年,其直至2021年才向金恒大公司提出其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系因金恒大公司施工原因所致。其次,根据在案《工程延期报审表》,扣除存在重复计算的天数外,经监理单位同意可顺延的工期合计为146天,因此金恒大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之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5853.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5853.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29日起算至前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7元,由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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