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2民初4899号
原告: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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