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27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亮,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云南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455号计算机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亮、一审第三人云南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9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