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驰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舟定商初字第452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云花园1幢3楼。
法定代表人金明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百明,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双阳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7元,减半2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2009年7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