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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舟定商初字第452

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云花园1幢3楼

法定代表人金明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百明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双阳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20097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兆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7元,减半2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2009年7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