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

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民申1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板石镇板石街道。
负责人:***,该采石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梁,女,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环城路8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以下简称兴业采石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速集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以下简称地质勘查总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民终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业采石场申请再审称,1.兴业采石场的起诉不是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错误。本案诉讼与第一次诉讼被告主体不一致,诉请依据、事实证据不一致。兴业采石场本次诉讼因为有第三方的安全评价报告,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地质勘查总队对吉林高速集团关于辉白公路勘查报告出具虚假结论,这属于新的事实。兴业采石场本次起诉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2.一、二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调取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对兴业采石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没有尽到全面客观的审查。兴业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没有通过行政部门的审批,并不是兴业采石场的主观原因,是因为兴业采石场所经营的企业放炮作业区会对辉白高速通行的车辆及人员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不符合企业安全评价。吉林高速集团所承建的辉白公路在兴业采石场爆破安全范围作业内。兴业采石场征得安监局同意委托第三方所作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间距288米,不符合最小爆破安全距离300米爆破规程。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采石场于2017年2月7日以吉林高速集团承建的辉白高速公路途经其作业范围内导致该采石场无法正常经营为由,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吉林高速集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吉06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兴业采石场本次起诉,虽将地质勘查总队追加为第三人,并变更要求赔偿损失的具体理由,但被告仍是吉林高速集团,诉讼请求仍为赔偿采石场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前诉与后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实质改变。兴业采石场前后两次起诉,均以采石场爆破作业范围与高速公路之间距离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程的事实为依据,其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兴业采石场在本案中请求调查取证、核实确认的事实,不属于前诉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鉴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定兴业采石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兴业采石场的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