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95-1号
原告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5017-7。
法定代表人蒋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赵庆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财产保全费397元,由原告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淦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