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财保1260号
申请人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501775。
法定代表人蒋渝。
委托代理人李海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18267。
法定代表人衡叶。
申请人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