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54号
申请人: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蔡家岗镇凤栖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501775。
法定代表人:蒋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祥泰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祥泰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