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2民初5032号
原告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特别授权)、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低压配电柜设备及母线槽买卖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按约向其履行合同义务后,不按约定期限全额支付原告货款,其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原告下欠货款并赔偿其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原告所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货物及技术资料交付情况、货款支付情况及设备安装调试时间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9年1月3日,被告在给原告的回函中,未谈及货物质量瑕疵和技术资料欠缺问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及原告方向本院提交的订货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催款函、复函等书面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技术资料也不齐全,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祥泰电气有限公司下欠低压配电柜设备及母线槽款604665.60元,并赔偿其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中,39.6万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57499.20元从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13.2万元从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19166.40元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4924元,申请保全措施费3543元,共计8467元,由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袁兴海
法官助理 牛伟青 书 记 员 胡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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