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23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惠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万革新,现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尉氏县红卫轴承机械厂,91410223763134277L,住河南省尉氏县十八里镇万寺村委;
法定代表人:连**。
被执行人:河南省通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914102003175952175,住河南省开封市西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1年3月6日出生,410223197103060086,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河南弥珍源商贸有限公司,914101046999688238,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17号楼911室;
法定代表人:连栋栋
被执行人:连栋栋,男性,1991年12月10日出生,410223199112103059,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2月22日出生,410223196902220053,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2月2日出生,410223197102020015,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连宏,女性,1972年3月10日出生,41020219720310104X,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4月16日出生,410223197104160011,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连国军,男性,1975年3月20日出生,410205197503200516,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9年8月2日出生,410223198908029881,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氏县红卫轴承机械厂、河南省通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弥珍源商贸有限公司、连栋栋、***、***、连宏、**、连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尉证执字第1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