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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3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通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门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教育体育局。机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县文化路西段69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通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